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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《显微镜下的大明》看万历朝税收_热资讯

来源:中国税务报    时间:2023-05-09 09:26:05

胡明

最近热播的电视剧《显微镜下的大明》,讲到明朝万历年间发生在金安府的一起人丁丝绢税案。


(资料图)

故事大概是:明朝成化年间,金安府八县一同收取抗倭协饷,最后却变成只由仁华县承担的人丁丝绢税。所谓人丁丝绢税,是以丝绢代替粮食缴纳田赋。电视剧中,主人公帅家默是一名算学天才。万历年间,金安知府为了推动土地清丈,故意安排帅家默到架阁库查阅原始档案,以期找出错误,重新丈量土地。在翻阅架阁库收藏的仁华县税赋账册时,帅家默发现了人丁丝绢税的问题。于是,他誓要找出真相,正本清源。从人丁丝绢税引出核实田亩数量,到查实乡绅隐匿的土地,再到事件的高潮——丈量妖田(形状不规则,面积计算较复杂的田地),直至最后开展田亩清丈,终成一条鞭法施行的先声。

整个故事对明朝特别是万历年间的税制多有提及,那么,当时的税收情况是怎样的,税收主要由哪些部分构成?

田赋:定额制和折纳

田赋是明朝财政最重要的收入,洪武年间田赋收入为3000万石左右,宣德年间蠲免赋税约300万石,直到明末,明朝的田赋收入都在2700万石左右。除了正赋之外,田赋上还附带徭役。

明朝早期,纳税人以实物纳税,以身应役。而到万历年间,部分物资和徭役被折算成白银。明朝的田赋,定额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。明初洪武二十六年(1393年),田赋收入达3279万石,朱元璋很满意,于是宣布北方各省新垦田地永不起科。定额制作为“祖制”延续下来,一直到明朝中后期。万历六年(1578年)的田赋收入仅为约2660万石,不如明初。田赋定额制成为明朝中后期财政紧张的重要原因,最重要的田赋收入不增反减,导致公共投入不足,后勤保障不力,影响社会正常运转。

在田赋征收上,明朝延续唐代的“两税法”。“两税法”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,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税法,由于分夏、秋两季征收,所以称为“两税法”。与前代略有不同的是,明代的夏税以麦为主,当年八月征收完毕;秋税以米为主,到次年二月征收完毕。田赋的折纳,指用其他实物或货币来代替麦、米缴纳田赋,有的地方用贵金属,有的地方则用高粱、豆类等产品。从宣德五年(1430年)周忱改革到嘉靖初年条编法初现,“量地计丁,一概征银”,经历了漫长的一个阶段,先是一石米折成一匹棉布,再是一匹棉布折成0.3两白银,中间差不多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变化。在赋税征收中,原定征收的实物称为“本色”,改征其他实物或货币称为“折色”。

工商税:征收面广、重复征收

明代的工商税特点是税率低,征收面广,且重复征收。鉴于明朝统治者重农抑商的国策,工商税收入并不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,如万历六年(1578年)的工商税收入仅为约220万两。具体来讲,万历年间的工商税收入主要有盐课、钞关税、矿银等,至于像竹木抽分、番舶抽分、门摊税、酒醋税等花样繁多的科目,收入占比较低。

盐课是明朝的第二大项税收收入。万历年间的盐课收入,折算成白银约为115万两~200万两,如万历六年(1578年)的盐课收入约为130万两。盐务在明朝属于专卖,每个产区都有其行盐疆界,越界贩卖则会被治罪。明朝盐课执行的是“开中法”:盐商需要送运粮食等物资到边关,以供军饷等支出,才能从政府手中换取盐引。换取盐引后,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盐,最后把盐运到指定地区销售。

政府按照各地的人口数量精确规定盐引数,食盐价格也由官方规定,政府通过垄断经营收取盐课收入。盐务专卖产生暴利,奸商和贪官往往会绞尽脑汁从中获利,国家只拿得到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盐课。

钞关税最早源于明初在运河上征收的通行税,也是工商税的重要组成部分,如万历二十七年(1599年)的钞关税收入约为34万两。最初钞关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河道上的船主,后来扩大到船只和货物,各个钞关实际上已经有了税关的职能,并逐渐接手码头地区的商税管理。

钞关的重复征税现象比较严重。京杭大运河从南到北一共有十几个钞关,比如运往北方的货物进入运河后,要在山东临清关抽税,到天津河西务又抽税,到北京崇文门还要全部征收一次。在征税时管理者各自为政反复征税,不关心商人的经营范围和贸易路线,也不考虑其商品价值和利润,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。

明初,采矿由国家垄断。明朝后期,政府取消了官营矿业,但保留了一个官营生产总额作为纳税基准,开始向民间征收采矿税。从永乐皇帝起,官矿就从来没有以商业经营的形式运营,朝廷一般要求上缴一定的矿产品或银两,当矿银定额不能完成时,缺少的部分只能由官员从其他收入中补足。万历朝就是非常明显的例子,一旦发现采矿不能获利,就让大户将矿银的差额补足或是将矿银定额指派给百姓,甚至挪用地方府库的储备银,假称矿银。总体来说,矿银收入不高,如万历二十九年(1601年)的矿银收入仅为约11万两,但万历皇帝派出的宦官作为矿监税使,承旨四出勘查,趁机勒索摊派,矿银荼毒,祸及各地。

杂色收入:非正规、负担重

因为正常税收收入不够官府开支,所以明朝以调整耗派、坐办(即坐派采办,中央政府的采购交由地方承担)或例外征收来增加收入,这些收入被称为杂色收入。

例如出售官衔的“开纳事例”,官方讳莫如深,从未制度化,但却是官府一项稳定的隐性收入。万历年间首辅张居正对这一做法非常厌恶,但他自己也强调这项收入不可或缺,毕竟每年有近40万两白银。

另一项典型的杂色收入就是赃罚银。赃罚银,指收缴犯罪所得赃物以及对犯罪者所处的财产性处罚,也包括犯罪者为了免于处罚而向官府缴纳的钱财。收取赃罚银的一个很大弊端,就是连坐。明史专家黄仁宇在《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》中举过一个例子,某个掌管仓库的库子(看管仓库的人员),因为盗用20两白银,而被处罚1000两。如果没收他的个人财产无法补足,则将他亲友的财产也充公。连坐的做法,早在嘉靖年间就已施行,奸相严嵩倒台,多人连坐,20年后还被人称作“流毒江西一省之民”。

电视剧《显微镜下的大明》中的人丁丝绢税虽然属于田赋,但实际执行时早已变味,成为金安府百姓的额外负担。3530两人丁丝绢税,均摊到金安府八县,看似不重,但自然条件恶劣的万成县百姓只能被迫去借印子钱,要么被迫卖地沦为佃户,要么抛荒逃亡,要么落草为贼。非常规的税收全部摊派在百姓身上,任何一点儿的提高,都将是百姓的不可承受之重。明末“三饷”摊派银每年达到2000万两,超过了国家正常年度的税收收入。由此观之,明朝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。

(作者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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